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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2020年淮南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3 6:52:50      字号: ]

 

 

 

 

 

淮教督〔2020〕12号

 

 

关于印发《2020年淮南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现将《2020 年淮南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2020年淮南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规定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12 号)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转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教〔2020〕4号)安排,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专项督导。为确保此次专项督导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督导,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部署、按照本实施方案分级组织实施,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等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派员全程参与,市、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市县两级的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二、督导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督导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22日至 5月10日,市本级及各县(区)全面自查;5月11日至5月20日,市级重点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5月底前,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全市自查报告;6月至10月,接受省级抽查和国家督导。

三、 督导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督导范围

坚持“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开展本次专项督导。市本级和县(区)自查务必做到全覆盖;市级重点督查将依据前期调查和本次自查结果确定督查对象,督查面不低于所辖县(区)数量的50%。市级重点对象督查覆盖 2018 年、2019 年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县(区)。

(二)督导主要内容

1.三年目标落实情况

   (1)各地2018、2019年执行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的情况。口径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为准。

    (2)各地2020年安排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收入支出情况。

    2.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3)各地建立相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长效机制情况。

   (4)各地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情况。

    3.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情况

   (5)各县(区)落实“调整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优先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所需经费,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政策的情况。

四、 督导工作程序

(一)全面自查。各县(区)要对照督导考核内容逐项开展全面自查,自查报告于2020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详实准确,不回避问题,内容包括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已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考虑及2020年底前确保落实到位的时间表、路线图等。市本级自查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

(二)实地督导。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实地督导组,对确定为重点督导对象的县(区)开展实地督导。督导组成员遵循精干原则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选派,督导组在每个县(区)有效工作时间上不超过1天。

具体工作流程包括:

1.听取或审阅县(区)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的汇报,就相关问题或疑点进行询问,了解掌握当地工作推进情况。

  2.深入人社、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了解在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方面的履职情况,核查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有关文件、数据、帐表等档案资料。

  3.召开义务教育教师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一线教师对当地政府在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方面的评价意见。座谈会规模控制在 25人(含督导组人员)以内,其中:参会的在编教师和在职校长不少于 15 人(应覆盖城乡不同区域、不同学段的学校),责任区督学2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各1人。

  4.督导组每完成一个督导对象的上述三项流程后须召开小组碰头会形成初步意见,并择期向相关县(区)政府反馈。

  5.实地督导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督导组形成书面督导报告,交由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综合、形成全市工作报告,呈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

  五、督导结果运用

  本次督导结果将作为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没有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规定要求的县(区)将进行通报、约谈和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启动问责程序。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区)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导工作,按时完成本级自查和重点督查,针对自查、督查发现的问题,遵循“立行立改”“应改尽改”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接受省级核查和国家督导必要的准备工作。   

2.完善机制。建立联络报送制度,各县(区)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应确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联络员,于4月24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实现月报制度,各县(区)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于每个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严守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要求,搞好自查和重点督查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参与实地督导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督导责任,规范督导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和教育督导人员的良好形象。

  4.务求实效。要遵循“精干”“效率”原则组织实施好本次专项督导,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全过程督导质量控制,确保问题梳理清晰、数据上报真实、指导意见精准、整改措施得力。

工作联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李晓东

电话:6642798,电子邮箱:hnjydd6642798@163.com 

附件:1.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安排      2.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月报表                                          淮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附件2:       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自查工作    月报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已开展自查的县(市、区)

所属市(地)

2018年义务教育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情况(单位:元/年/人)

2019年义务教育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情况(单位:元/年/人)

2020年安排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收入支出情况(单位:元/年/人)

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情况
(是或否)

建立相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长效机制情况
(是或否)

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情况
(是或否)

落实“调整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优先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所需经费,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政策情况
(是或否)

尚未实现三年目标的县(市、区)推进实现目标的考虑

A

B

A+B

C

D

C+D

E

F

E+F

G

H

G+H

J

K

J+K

L

M

L+M

教师年均工资

教师奖励性补贴

教师年均工资收入

公务员年均工资

公务员奖励性补贴

公务员年均工资收入

教师年均工资

教师奖励性补贴

教师年均工资收入

公务员年均工资

公务员奖励性补贴

公务员年均工资收入

教师年均工资支出

教师奖励性补贴支出

教师年均工资收入支出

公务员年均工资支出

公务员奖励性补贴支出

公务员年均工资收入支出

制定推进措施情况
(是或否)

预计实现时间

XX县

 

 

 

 

 

 

 

 

 

 

 

 

 

 

 

 

 

 

 

 

 

 

 

 

 

XX县

 

 

 

 

 

 

 

 

 

 

 

 

 

 

 

 

 

 

 

 

 

 

 

 

 

 

    目前,全市共辖    个县(市、区),其中已完成自查的县(市、区)共    个,占比   %;其中,已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县(市、区)共    个,占比    %。

    注:1.行政区划以民政部2019年底最新公开情况为准。

        2.公务员奖励性补贴指学校所在地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20号)基础上,对公务员普遍发放的奖励性补贴。

        3.教师奖励性补贴指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的情况。